关于第58642734号“汇声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汇声坊 58642734

阅读:151088 2025-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鑫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辉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4日对第58642734号“汇声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过8枚商标,各类商标之间并没有关联,均为抄袭其他品牌商标。并且,商…

  申请人:深圳市鑫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辉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4日对第58642734号“汇声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过8枚商标,各类商标之间并没有关联,均为抄袭其他品牌商标。并且,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大多集中在2021 年,短短1 年间就申请注册了8枚商标。很明显已经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范畴,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具有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的嫌疑,属于“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可理解为聚集声音的店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商标列表及品牌介绍电子档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行车记录仪;录音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音响设备;摄像机;声音传送装置;扬声器;放映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2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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