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689374号“PROBILO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ROBILOVE 27689374

阅读:142328 2025-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诺碧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澳大利亚爱薇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91254号《关于第27689374号“PROBILO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

  申请人:普诺碧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澳大利亚爱薇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91254号《关于第27689374号“PROBILO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1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查,引证商标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10月6日发布的第1858期《商标公告》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中,引证商标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维持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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