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尼森(山东)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44874号“UNI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0745号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