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阚志军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东涛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8日对第59727606号“小老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小城老舅”经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为个人,却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小老舅,鉴于申请人品牌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明显是知晓申请人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为恶意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明显恶意囤积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因此,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