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17205号“朗声孩子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45890号“朗声孩子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恳请等待无效宣告审查结果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已经在母婴零售业长期使用“孩子王”商标,使之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裁定中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朗声孩子王”构成,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