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430831号“黎明按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黎明按钮 30430831

阅读:152789 2025-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新黎明环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清联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黎明工业自动化(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9日对第30430831号“黎明按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新黎明”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当地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浙江新黎明环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清联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黎明工业自动化(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9日对第30430831号“黎明按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新黎明”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当地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391829号“鑫黎明防爆电器”商标、第29327376号“华荣新黎明”商标、第28145847号“新黎明”商标、第22106889号“新黎明”商标、第21315358号“华荣新黎明”商标、第31196110号“薪黎明”商标、第31196109号“新藜明”商标、第19238092号“新黎明”商标、第19238092A号“新黎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系出于恶意攀附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争议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八、九已无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未带有欺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各项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商品上,争议商标在“电子芯片;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争议商标现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铃按钮”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四、五初步审定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六、七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七现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被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八、九为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黎明”,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铃按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六、七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八、九为无效商标,上述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电铃按钮”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0430831号“黎明按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黎明按钮 304308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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