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德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65856411号“农牧新希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904986号“新希望大都汇”商标、第40045463号“新希望种子乐园”商标、第5230136号“新希望快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肉、蛋、奶综合供应商之一,经过多年发展,申请人及“新希望”品牌已经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名下所有商标均存在明显摹仿申请人“新希望”商标的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含有“农牧”二字,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易导致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2、引证商标信息;3、关于“农牧业”释义;4、关于“农牧业”、“农牧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及官方报道;5、关于第21950913号“农牧业交易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记录;7、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8、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荣誉证书;9、媒体报道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9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2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农牧新希望”、“农牧新硒望”、“农牧锌硒旺”、“农牧新西望”、“绿色薪稀朢”在内的6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服务上,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农牧新希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新希望大都汇”、“新希望种子乐园”、“新希望快车”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称的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