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彦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艳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1日对第69050168号“KSYN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KYSUN”品牌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265657号、第13972174号、第24978659号、第60948544号“KYS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使用书、使用图片、案例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天线”等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此外,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