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一树食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子天
申请人因第7432379号“THE TRE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9061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销售单、销售发票、网络店铺产品展示页面及评价截图、产品宣传视频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与推广,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马来商标证书;产品发票;天猫和全球购;超市图片;产品设计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发票;撤三文件及信封;争议商标淘宝网上销售情况截图、视频录屏及认证;争议商标在抖音平台销售情况视频截屏;争议商标京东平台上销售情况截图、视频截屏及认证;授权书、收据(合同)及发票;争议商标中国商标网上注册详情;申请人名下商标一览表;身份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存在实际使用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祖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2月14日在第30类元宵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2012年6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由上海祖香食品有限公司转让至一树食品厂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第三方进行使用的意思表示。马来商标证书、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名下商标一览表等证据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情况证据。其他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或为单方证据,或未体现具体时间日期。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