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57631号“奥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奥莉 11057631

阅读:101142 2025-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庆鑫 申请人因第11057631号“奥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967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庆鑫

  

  申请人因第11057631号“奥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967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委托加工合同、采购发票、租赁合同、商场入驻合同、收银系统服务协议、拍摄服务合同、拍摄费发票及销售小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9月28日至2023年0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帽、围巾”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内衣;仿皮革制服装;皮制服装;游泳衣;雨衣;披肩;围巾;婴儿全套衣;帽;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腰带;滑雪靴;浴帽;睡眠用眼罩;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腰带;滑雪靴;浴帽;睡眠用眼罩;鞋”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加工承揽合同及发票;销售小票及实物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许可备案合同及翻译;加工承揽合同及发票;租赁合同及销售小票;实物照片;广告合同及对应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存在实际使用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腰带;滑雪靴;浴帽;睡眠用眼罩;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8日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腰带;滑雪靴;浴帽;睡眠用眼罩;鞋”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备案合同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第三方进行使用的意思表示。其他证据或为单方证据,未体现具体时间日期,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腰带;滑雪靴;浴帽;睡眠用眼罩;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11057631号“奥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奥莉 110576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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