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瑞凡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麻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00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83280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8078号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89993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部分驳回,在灭火器、装饰磁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8999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