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加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39139号“顾家居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362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结算单、发票、商品销售单、银行账户明细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家具”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软木工艺品;家具非金属部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办公家具;家具;文件柜;有抽屉的橱;柜台(台子);床;衣服罩(衣柜);家具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连续三年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办公家具;家具;文件柜;有抽屉的橱;柜台(台子);床;衣服罩(衣柜);家具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地商业流通,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办公家具;家具;文件柜;有抽屉的橱;柜台(台子);床;衣服罩(衣柜);家具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结算单;销售发票;商品标价签;店面实拍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实景图及租赁合同;宣传彩页及价签;销售单、结算单、发票;商户银行收入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材料及本案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办公家具;家具;文件柜;有抽屉的橱;柜台(台子);床;衣服罩(衣柜);家具门”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14日在第20类办公家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办公家具;家具;文件柜;有抽屉的橱;柜台(台子);床;衣服罩(衣柜);家具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单方证据,或未显示具体时间日期,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办公家具;家具;文件柜;有抽屉的橱;柜台(台子);床;衣服罩(衣柜);家具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