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克劳尼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403107号“CHRONIC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13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维基百科截图、官网截图、网络媒体报道、公众号宣传报道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用于分析、评估、管理、补救和排除计算机安全风险和威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是申请人的主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打印件;CHRONICLE维基百科介绍;申请人网页打印件及翻译;网络媒体关于Chronicle网络安全平台的报道;申请人发布关于“Chronicle”的媒体报道;申请人在微信平台发布关于“Chronicle”的文章。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自制证据,或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存在实际使用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Google谷歌退出中国新闻相关报道。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用于分析、评估、管理、补救和排除计算机安全风险和威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具体时间日期,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或非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