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省才匠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47748号“鲜时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02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店铺视频、产品照片、加盟平台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原注册人名下个体工商户企业信用信息;商标授权情况;转让公告;线下实体店、产品包装使用复审商标的视频;公告宣传海报图片;相关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冯学左于2014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1月14日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2022年10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由冯学左转让至山东清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27日,复审商标又转让至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情况仅能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第三方进行使用的意思表示。其他证据或非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具体时间日期。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