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85449号“南亚·白珍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亚·白珍珠 77085449

阅读:99772 2025-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江硕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85449号“南亚·白珍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未违…

  申请人:内江硕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85449号“南亚·白珍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0666号、第15300666A号、第20452588号、第75929414号、第762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诚信度,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其他商标信息、木薯淀粉产品照片、销卖宣传页、包装委托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南亚·白珍珠”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使用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区分服务来源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且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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