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凌捌(上海)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99200号“00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23760号“砖员 00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405673号“零零发孵化站 008LING LING FA FU HUA Z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构成及外观皆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008”,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阿拉伯数字“008”构成,该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外观设计过于简单,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