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稻草帽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守才
申请人因第30374632号“WOLWOGA STO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2471号决定,于2024年0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内衣、制服、裤子、婴儿全套衣、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检索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未在中国市场将复审商标在第25类内衣、制服、裤子、婴儿全套衣、服装商品上进行使用,同时,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WOLWOGA STORE”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也未发现任何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信息,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内衣、制服、裤子、婴儿全套衣、服装商品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关联企业杭州我依我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微信截图;店铺照片;抖音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微信视频号截图;衣标照片;产品订购单;对账单;银行回单;物流信息;开票信息;微信聊天截图;报价单;发票;推广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对其名下其他商标的使用,并非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止。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内衣、制服、裤子、婴儿全套衣、服装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公众号截图、微信视频号截图、销售截图、衣架采购记录及产品照片、活动现场照片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其对外出售了服装商品。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服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制服;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