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九阳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64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第71939245号“GO ATOMI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驳回。引证商标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