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晶彩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促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90542号“晶彩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46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步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电子公告牌;照相机(摄影);显微镜;稳压电源;工业用放射设备;门窥视孔(广扩镜);电池充电器”商品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