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鸿峄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4日对第60209298号“DOUBLE R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DOUBLE RL”、“RALPH LAUREN DOUBLE RL”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紧密的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703582号“RALPH LAUREN DOUBLE 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与武汉淇之贸易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成立及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对武汉淇之贸易有限公司的“小瑞靓包DOUBLE R”商标提出异议,并在异议申请书中说明申请人是“DOUBLE RL”系列商标所有人,“DOUBLE RL”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DOUBLE RL”商标的情况下,故意申请注册与之相同的争议商标,试图搭借申请人的声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明知申请人在先的“DOUBLE RL”商标的情况下,抢注多件与之相同的商标,销售标识为“DOUBLE R”并摹仿知名品牌设计的手提包,具有搭借他人知名品牌意图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一贯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介绍、店铺信息、相关媒体报道、商品网络销售页面;
2、订单记录;
3、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4、引证商标信息;
5、百度搜索结果页面;
6、在先决定书;
7、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商标信息、淘宝网店、微博、异议申请书、摹仿品牌官网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该商标经(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7791号《第60209298号“DOUBLE R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23年7月7日。
2、引证商标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等服务上,于2021年11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该商标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2000年至2022年期间,申请人的“DOUBLE RL”服装等商品在新浪网、搜狐网等媒体上进行了广告宣传。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6件商标。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8、3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64796250、64813002号“DOUBLE RL”商标、第65836007、79761255号“DOUBLE R”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酒吧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RALPH LAUREN DOUBLE RL”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3、4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第18、3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申请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第64796250、64813002号“DOUBLE RL”商标、第65836007、79761255号“DOUBLE R”商标等多件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就此作出说明或举证。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