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98056号“CCC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42128号“CC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在测绘(工程);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