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东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98064号“DH DGDON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9936号“DH DIAMOND HUE”商标、第12437333号“D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