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97665号“CCC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1410号“CC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第77046328号“CC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