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碧云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35089号“醒醒有点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且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线上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醒醒有点肉”构成,属于日常用语,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5类外套、裙子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