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金数时代智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23691号“一亩金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51568号“一亩杞田 Yi Mu Qi 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392145A号“一亩心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申请人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一亩金田”与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一亩心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关于农业化学的专业咨询服务和建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关于农业化学的专业咨询服务和建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研究;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的编写和更新;数据处理软件的更新;为第三方设计和维护计算机站;计算机软件安装、修理和维护;云计算;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电子数据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关于农业化学的专业咨询服务和建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