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38786号“DEER J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82305号“金鹿公务 DEER JET及图”商标、第11076904号“DEER JET及图”商标、第5620551号“DEER J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为关联公司。双方当事人已在协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转让事宜,并于近期向商标局关于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部分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空中运输、包裹投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