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弥鹿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82970号“mid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绝缘耐火材料”等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9934号“MiG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93352号“觅鹿MID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黏土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海绵;塑料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