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19805号“万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力 77019805

阅读:103244 2025-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楚曦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19805号“万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1306号、第18894594号、第51893104号、第73895394号、第73901542号、…

  申请人:广西楚曦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19805号“万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1306号、第18894594号、第51893104号、第73895394号、第73901542号、第73892767号、第58991726号、第588443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至六权利不稳定。另外,申请人声明只保留3201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类似群组。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核准注销(见1916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只保留3201类似群组,故申请商标除该群组以外的商品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姜汁啤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使用的“姜汁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万力”构成,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相区分。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六权利状态待定。鉴于上述引证商标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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