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了悟(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28940号“了悟私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件“了悟”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了悟”,“了悟”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并用于商事活动中,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