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晨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和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61063号“ALPINE MOL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67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3]第Y04567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6类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钢合金;金属垫圈;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陶瓷;铝”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钢管;金属电线杆;金属轨道;金属现金盒;马掌钉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企业办公场所照片、网站截屏、宣传册;
2、资质证书;
3、产品标示卡、产品照片;
4、采购订单、送货单、发票;
5、产品合约、送货单、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与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能作为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有效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钢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6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3年6月6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4中涉及的商品为“头拉杆”,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钢合金;金属垫圈;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陶瓷;铝”复审商品不符,证据5产品合约、送货单中的产品名称为“金属锁面板”,而销售发票中的产品名称为“金属制品*锁”,该组证据并未形成对应关系,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