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京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京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218507号“优倍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倍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燕窝;海参(非活);午餐肉罐头;芒果干;速冻玉米;腌鸭蛋;羊奶;食用葵花籽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糖核桃;腐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93566号“优倍”、第5439039号“优倍仕”、第4606548号“优倍酪”、第23459608号“优倍BRIGHT UBEST及图”、第17450238号“优倍·为好人点赞 美好近在身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黄油;巧克力果仁奶油;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羊奶;食用葵花籽油”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18507号“优倍妍”商标在“羊奶;食用葵花籽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