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B及图 70997228

阅读:166421 2024-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北众泰泓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众泰泓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997228号“A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北众泰泓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众泰泓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0997228号“A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吊架(机器部件);机械台架;金属加工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781684号“ABB”、第G781685号“ABB”国际注册商标,第348494号“ABB”、第60548285号“AB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起重机;升降设备;金属加工机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组合、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开关和自动开关、变压器”商品上的“ABB”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97228号“AB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B及图 709972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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