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洁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60737号“参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3413号、第7824580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转让程序中,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予北京盛博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与申请商标并非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参天地”与引证商标一“参天地”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