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泰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34000号“TIT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9259号商标、第40990798号商标、第4371125号商标、第4398696号商标、第10198289号商标、第33346645号商标、第73815593号商标、第73822022号商标、第314524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00793号商标、第55011023商标号、第15119421号商标、第1511943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28994号商标、第76124719号商标、第7517511号商标、第12466387号商标、第365379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八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