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870479号“心连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连心 78870479

阅读:86877 2025-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悠悠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70479号“心连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9144号、第328806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如果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业…

  申请人:广州悠悠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70479号“心连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9144号、第328806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如果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构成近似的话,申请人明确予以放弃。申请人名下第3503932号“心连心及图”已于2011年5月27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中国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力,申请商标是对该驰名商标的补充和延伸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驰字[2011]第201号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复审服务的主张并不明确,为保护申请人权益,我局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心连心”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读汉字“渝开心连心”、引证商标二“心连心羊庄”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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