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立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74968号“兴隆田口第一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并不具有欺骗性,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兴隆田口第一涮”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第一”,其注册使用在饭店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