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合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16、35、41、42、43、44类第55429320号“心缘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第16类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443449号、第2715136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718234号、第589091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1类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704273号、第723346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06017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经营彩票”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49765号、第14051292号、第602868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05870号商标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38951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4类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50624号、第9441704号、第4165419号、第47549670号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48894号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化妆师服务”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眼镜行”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35、41、42、43、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