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艾媛私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24739号“艾媛私蜜Aiyuans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艾媛私蜜Aiyuansimi及图”使用在广告等全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