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东半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31692号“游罕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以“游罕村”作为商标名称仅是用来寄托对家乡的特殊情感,与商品的产源等特点无关。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游罕村”一般指向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南席镇下辖的行政村。而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名所指地域范围,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