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色列溉特化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全球服务贸易联盟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8日对第67487704号“GAT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色列溉特化肥公司(GAT FERTILIZERS LTD)创立于1985年,是以色列著名的肥料制造和销售公司,也是以色列仅有的三家肥料企业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55071号“GAT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官方网站及其摘译、产品生产许可证明;
2、以色列标准局2011年3月8日颁发给申请人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际认证联盟和以色列标准局2011年3月8日共同颁发给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
4、自由贸易证书;
5、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对申请人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
6、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对申请人产品的抽样检验项目登记表;
7、申请人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8、2012年8月5日和2015年2月23日,申请人以色列化肥公司给杭州瑞年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经销商授权书复印件及翻;
9、相关报道、肥料临时登记申请书;
10、微信公众号截屏;
11、产品再包装协议;
12、合同、发票、银行电汇的单据及其翻译;
13、展会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GATIS”是被申请人较高知名度之公司名称“全球服务贸易联盟”的英文名字“GlobalAllianceforTradeinServices”的首字母缩略词,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名称“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具有唯一指向性,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没有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氧、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肥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工业用氧、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肥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