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贝芙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律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7631号“贝妮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59572号“贝妮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