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万达智慧商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17858号“万智商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2155号“万智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45383号“万智WAN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071744号“万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42154号“万智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992790号“万智WAN 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732935号“万智数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170869号“万智牌:竞技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拟对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数通”含义的解释、“万智牌”、“万智牌:竞技场”的介绍以及“商链”在线上词典无对应结果的打印件;(2019)京行终6929号二审行政判决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或认读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