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恩吉奇迹宠物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百恩杰布拉沃宠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77183号“BRAVO 布拉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30192号“BRAVO”商标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宠物食品”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43323号“BRAVO YH”商标、第17857296号“芭沃 BRI V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