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开弦弓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75965号“江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5357号“江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百度百科解释,开弦弓村学名叫江村,江村一名是费孝通先生为写书而起的。人民网、《新华日报》等报道中也称江村是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开弦弓村的代名词。江村与开弦弓村已产生直接且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地产生误认。近年来,“江村”品牌作为当地重点打造的农文旅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成立开弦弓村乡村振兴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授权书》、申请人职能简介、记载“开弦弓村”与“江村”联系的部分公开出版物、百度检索记录、媒体报道、相关期刊、论文、相关荣誉、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类似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报道等证据显示,江村与开弦弓村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所在地位于开弦弓村,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