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阳安提尼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679263号“ANTINIYA ACUR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4431219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