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267936号“塔拉森林TALASEN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塔拉森林TALASENLIN及图 78267936

阅读:100022 2025-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海塔拉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67936号“塔拉森林TALASEN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整体由申请人基于企业字号设计而来,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

  申请人:青海塔拉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67936号“塔拉森林TALASEN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整体由申请人基于企业字号设计而来,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在使用过程中更易被消费者识别,不具有混淆的可能性。申请人已经将“塔拉森林TALASENLIN”商标申请注册在其经营的相关类别上,并且已经注册成功或者已经获得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佛塔金刚塔高度近似,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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