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塔拉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49745号“塔拉森林TALASEN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769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审理本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同时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佛塔金刚塔高度近似,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