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喜谱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德山美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88258号“SAT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经核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96311号“SAT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891913号“SAT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921392号“Sat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69769号“SATUR WO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07769号“SATURN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1488号“土星 Satu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