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圣梵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72685号“MS 米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856683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