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弘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52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9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287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455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278541号“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未加工或半加工铜;电解铜;(储液或储气用)金属容器;非绝缘铜线”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铜;电解铜;(储液或储气用)金属容器;非绝缘铜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铜;电解铜;(储液或储气用)金属容器;非绝缘铜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7日